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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河南省统一考试录用法院工作人员简章

发布时间:2019-07-17 17:47:34来源:网络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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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公务员法》、《法官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考试录用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04〕50号)、《关于印发〈公开选拔初任法官、检察官任职人选暂行办法〉的通知》(中组发〔2008〕25号)、《关于为地方法院系统下达政法专项编制的通知》(中编发〔2008〕4号)和《关于为法院系统增加政法专项编制的通知》(豫编办〔2010〕184号)等法规文件要求,经研究决定,组织实施2010年河南省统一考试录用法院工作人员工作。

  一、招考计划

  2010年计划面向社会统一公开考试录用法院工作人员748名;其中,初任法官任职人选52名,法官助理、书记员、执行员624名,司法警察72名(详见《2010年河南省统一考试录用法院工作人员拟录用职位表》)。

  二、拟录用职位及要求

  (一)报考初任法官任职人选职位:

  1、具有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2、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限A证、B证)。已经通过律师考试取得律师资格的人员,可以视为已经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列入初任法官任职人选的招考范围;

  3、年龄1975年1月1日后出生;其中获得博士学位的,年龄放宽到1970年1月1日后出生;

  4、具有3年以上法律工作经历;其中获得硕士或博士学位的,放宽到具有2年以上法律工作经历。

  法律工作经历是指从事国家或地方的立法工作,审判、检察工作,公安、国家安全、监狱管理、劳动教养管理工作,律师,法律教学研究工作,党的政法委员会以及政府部门中的法制工作等经历。法律工作经历的计算时间截止到2010年12月31日。

  (二)报考法官助理、书记员、执行员职位:

  1、具有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具有非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A、B、C证均可,其中取得C证的人员限报国家级扶贫开发重点县和放宽担任法官学历条件地区的基层法院);

  2、年龄1980年1月1日后出生;其中获得硕士或博士学位的,年龄放宽到1975年1月1日后出生;

  3、报考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助理、书记员、执行员职位的,须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三)报考司法警察职位:

  1、具有法律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2、年龄1983年1月1日后出生;

  3、身体条件符合《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规定的体检标准;

  4、报考中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职位的,须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三、报考条件

  (一)具有下列资格条件的人员可以报考: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有良好的政治素养和道德品行;

  4、五官端正,身体健康,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相关规定标准;

  5、具备拟录用职位所需要的其他资格条件。

  招考职位明确要求有基层工作经历的,报考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基层和生产一线工作经历。基层和生产一线工作经历是指具有在县级以下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工作的经历。曾在军队团和相当团以下单位工作过,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基层工作经历的计算时间截止到2010年12月31日。

  (二)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现役军人、试用期内的公务员、公务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以及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考。报考人员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拟录用职位。

  四、报名与资格审查

  本次考试采取网上报名的办法,报考人员每人限报一个职位。

  (一)提交报名申请

  报考者于2010年9月13日8:00至9月17日18:00期间登录河南人事考试网(http://www.hnrsks.com),点击“公务员考试”、“网上报名”进入网上报名系统,按要求提交报名申请并上传本人电子照片(近期免冠正面证件照,红底、蓝底、白底均可,jpg格式,利用图片软件制作时,照片宽高比例约为1.3:1.6,大小为130×160像素,30kb以下,最终效果以输出后的大小为准)。报名申请被接受后,将向报考者反馈一个报名序号。报名序号是报考者查询报考资格审查结果、网上缴费、下载打印准考证和成绩查询等事项的重要依据,必须妥善保管。

  (二)报考资格审查

  省法院于报考者提交报名申请的2日内对报考者的报名申请和照片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报名申请被接受的人员,可于提交报名申请1日后登录原报名网站,查看是否通过报考资格审查。通过报考资格审查的人员,不能再报考其他职位;报考申请尚未审查或未通过报考资格审查的人员,可以改报其他职位。报考资料不全或电子照片不符合要求的,报考者应及时补充或更换并按要求再次提交审查。

  (三)网上缴费

  通过报考资格审查的人员,于资格审查通过之后至9月25日18:00期间通过原报名网站缴纳笔试考务费(报考者准备工商银行联卡,开通网上银行功能并存上足够缴费的金额)。未按期缴费的视为自动放弃。

  根据省财政、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报考者按每人每科30元(两科共60元)缴纳笔试考务费。

  (四)网上打印准考证

  网上缴费成功的报考人员,于2010年10月10日8:00至10月15日16:00期间自行登录河南人事考试网(http://www.hnrsks.com)下载并打印准考证(A4纸)。

  (五)报名比例要求。

  报名人数与拟录用职位的比例应达到4:1以上,达不到比例要求的,由省高级人民法院征求报考者意见,在全省范围内调剂;调剂后仍达不到开考比例的,根据实际报考人数相应核减拟录用职位。

  五、考试

  (一)笔试

  笔试分为公共基础知识(含申论)和法律专业知识两科,每科满分为100分。

  笔试地点设在郑州,具体考点见准考证。

  笔试时间:2010年10月16日8:30—11:30测试公共基础知识(含申论),14:30—17:30测试法律专业知识。

  笔试成绩满分为100分,采取加权平均的办法计算,即笔试成绩=公共基础知识成绩×40%+法律专业知识成绩×60%。笔试成绩在网站上公布。

  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

  (二)面试

  根据笔试成绩,按拟录用职位1:3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面试人员。笔试有一科缺考、作弊或成绩为零分的,不得进入面试。

  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的方式进行,主要考察应试者的综合分析能力、言语表达能力、计划组织协调能力、应变能力、自我情绪控制、人际合作意识与技巧、求职动机与拟任职位的匹配性、举止仪表等,满分为100分。

  实际参加面试的应试者人数达不到规定的面试比例的,组织现有人员面试,应试者面试成绩须达到本面试考官组使用同一面试题本面试所有人员的平均分,方可进入体检和考察。

  应试者须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等证书原件到有关省辖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面试确认。应试者是在职人员的,还须提供所在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逾期不到的,视为自动放弃面试资格。参加面试确认人员的名单在笔试成绩公布的第2天,在河南人事考试网上公示。

  (三)确定考试成绩

  考试成绩由笔试和面试两部分组成,满分为100分,其中笔试成绩占50%,面试成绩占50%。

  六、体检

  根据考试成绩,按拟录用职位1:2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体检人员。

  报考初任法官任职人选、法官助理、书记员、执行员职位的考生,体检按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1号)、人事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25号)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的规定进行。

  报考司法警察职位的考生,体检按人事部、公安部《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的规定进行。

  七、考察

  对体检合格的人员,根据考试成绩,按拟录用职位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考察人选。

  考察按照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录用考察的有关规定进行。

  八、补充空缺职位

  对于报名、笔试、面试、体检、考察过程中出现的空缺职位,在所有参加面试且体检合格的考生中,采取“二次平均法”加权面试成绩后,按“考试综合成绩=笔试成绩×50%+加权面试成绩×50% ”计算考试综合成绩。对报考同类职位且符合空缺职位报考条件的考生,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根据考试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当场书面征求考生本人选报空缺职位的意见,对空缺职位进行补充。凡考生本人未按照要求的时间、地点当场书面选报空缺职位的,视为自动弃权。空缺职位、加权面试成绩、考试综合成绩、选报空缺职位的时间、地点、补充空缺职位的考生名单等均在网上公布。

  对经“二次平均法”补充空缺职位的人员,按上述第七项规定进行考察。“二次平均法”补充的空缺职位经考察后仍有空缺职位的,不再进行补充。

  九、公示和录用

  对体检、考察合格的人员,由省辖市中级人民法院汇总,填写《2010年河南省统一考试录用法院工作人员录用表》和《2010年河南省统一考试录用法院工作人员名单》,经省辖市委组织部审查,将上述材料一式三份以及电子版报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核后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结束后,报省委组织部审批。

  新录用人员的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间,由省高级人民法院或委托中级人民法院组织进行岗前培训,培训不合格或试用期满经考核不合格者,报省委组织部批准,取消录用资格。

  本招考简章解释权归河南省委组织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本次考录工作查询网站:

  河南人事考试网http:www.hnrsks.com

  河南法院网http:hnfy.chinacourt.org

  以上网站为本次全省统一考试录用法院工作人员工作专用网站,有关考试录用的信息及相关事项,均通过上述网站进行发布。

  省法院咨询电话:0371—65762707

  0371—65762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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